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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医疗互助金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2-20 阅读次数: 178  

 

                             (2013年12月17日)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互助金等为辅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增强教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抗风险的能力,根据无锡市相关政策与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一)全校教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由财务处在工资或津贴中代扣);

(二)学院从福利基金中按同比(每人每月缴纳10元)配套;

(三)刚建立时学校一次性注入20万元特殊医疗补助金。

    医疗互助金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补助对象

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在当年度内因门诊和住院产生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者,方可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当年度自理医疗费用为5000元至1万元的,按超出5000元部分的25%给予补助;

(二)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当年度自理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在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补助的基础上,另按超出1万元部分的15%给予补助;

(三)教职工(含退休人员)患无锡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障项目”限定的10种重大疾病,且当年自理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在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补助的基础上,另按超出3万元部分的15 %追加大病医疗补助;

(四)个人一年内医疗互助金补助合计最高额为15000元。

四、提交材料

凡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的教职工(含退休人员),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向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并在当年度的上、下半年(见当年度通知)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申请表中须写明病情、自费承担情况,并须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收入及实际困难等情况。申请表经所属分工会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加盖本部门公章。凡不填写家庭收入情况或填写情况不实者,以及未征得分工会审核、同意者,不予补助。

(二)当年度各正规医院开具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结算单”;非无锡医疗机构医疗费结算单要附社保中心的异地就医证明材料(急诊除外)。

(三)社保局承担部分住院费用的凭证。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第(二)、(三)项均需原件。逾期不报,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

五、发放原则

    当年度的上、下半年(见当年度通知)由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按以下原则集中讨论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一)在自理费用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收入较少、负担较重者;

(二)优先考虑当年度已病故教职工的医疗补助;

(三)优先考虑患有重症疾病教职工的医疗补助;

(四)鉴于住院者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由社保局承担大部分费用,而门诊费用则需完全自理,故重点考虑门诊教职工的医疗补助问题,适当兼顾住院教职工。

六、组织管理

在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工会、校医务科等部门负责医疗互助金的审定、发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七、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指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互助金的费用结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加入本着自愿的原则并由工会受理,校医务科负责初审。

(四)凡申请者,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连续3年取消其享受医疗补助和医疗互助金的资格。

(五)医疗互助金的使用,应严格程序,接受监督。每年度的上半年公布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并按时向学校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年度资金支付情况报表》,接受相关审计。

(六)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参加人员的交费起始日期与其报支发票的开票日期同步实施(不足一年的按比例折算),由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名单

 

组长:谈向群

副组长:常华罗嘉军

组员:聂庆明顾惠明周陆飞 杨雪琴

李婉莹董芳

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

主任:常华(兼)

秘书:金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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