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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2-22 阅读次数: 244  

                             (二○一六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一、校工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重要依靠力量。

二、校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代表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的参政议政,参与学校教育事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在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职权

三、校工会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把教职工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完成育人这一根本任务而努力。它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社会职能:

(一)维护职能

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教职工的具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具体利益之间,往往产生某些矛盾。特别在当前不断深化改革的情况下,更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因此,工会要及时向党政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二)建设职能

教育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校工会要组织和团结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改革,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参与职能

工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和组织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当前深化教育改革中,工会要代表教职工参加学校各项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关涉及教职工具体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制订,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同时,积极向教职工宣传解释学校的改革目标和措施,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沟通学校党政与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参与协调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指导思想,保护教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及支持改革的热情。

(四)教育职能

工会要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对教职工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特别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第三章组织建设

四、工会是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不断加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校工会的组织原则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工会组织自身民主化、群众化的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是:

1.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各级工会,都由选举产生;

3.工会的领导机构是学校工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工会委员会;

4.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济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5.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6. 校工会,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切实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二)校工会的组织机构

校工会的组织机构分为三个层次:

1.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

3.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三)工会干部的选举和任免

校工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报送上级工会批准后生效。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四)议事程序

校工会与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为双重身分。校工会配合、协助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教代会工作,校工会及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承担有关具体任务。

(五)校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校工会是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实行“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组织原则。学校工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校工会会员

五、《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一)入会

1.对象

凡在学校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教师、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学校工会为会员。

教师、职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

2.手续

教职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是教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

工会会员的权利主要有: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有关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维护和申诉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2.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科技开发、推广和运用及管理工作任务,为培育人才尽心尽力;

3.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安定,向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工人阶级友爱精神,热爱学校,热爱集体,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缴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

定期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自己组织的爱护和支持,它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增强集体主义思想和组织观念。会员缴纳会费可以为工会开展活动,举办事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使工会能够更好地为职工群众多办些有益的事,使会员能更多地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方面的优惠待遇。

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会费的标准是:

1.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会员每月缴纳工资收入{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 }的0.5%(其工资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

2.无固定收入的会员,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的0.5%计算缴纳;

3.下列情况会员可免缴会费:一是工会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等情况免缴工会会费。二是工会会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缴会费。

(四)会员会籍处理

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但暂停享受会员福利等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暂时离开学校,长期不能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学校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后未在学校或其它单位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保留在学校;

5.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教师职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6.辞职离校教职工和自动离职的教职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

会员离(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工会小组和分工会委员会提出,由校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开除会籍:

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

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和分工会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章附则

六、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工会委员会。

七、本细则如遇有与《中国工会章程》相矛盾之处,以《中国工会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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