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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代会的四项职权的实施
  发布时间: 2017-02-22 阅读次数: 141  

                          (二○一六年十一月修订)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教(工)代会主席团应对校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2.教(工)代会应对学校的年度计划、发展与基建规划、改革方案、财经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书育人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听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情况通报。

二、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

1.审议的内容:

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收费办法、调整工资方案及奖酬金分配办法、医疗保健规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其它基本规章制度。

2.上述内容一般在教(工)代会主席团会上讨论审议,重要内容应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审议内容需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主席团成员,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

3.审议的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报校长研究决定。若校长和审议意见有分歧时,校工会(教代会秘书处)在代表主席团会上作说明,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作决定。

三、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1.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

2.家属互助医疗办法;

3.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1.校行政主要干部任命,应听取教(工)代会主席团负责人的意见;

2.校党政主要干部在任职期间,教(工)代会代表对他们进行评议若干次;

3.校教(工)代会和主席团可以对校、分院、系、部门主要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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